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