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