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规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