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船: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水生动物、植物采捕作业的机动和非机动渔船。 水产运销船:是指从事国内、国外鲜活水产品运销的渔船。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辽宁省海洋水产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