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四项规定的,未明示相关信息或者未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不出具停车收费票据的,由税务部门予以处罚;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