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公交站点、消防通道内停放,依照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除外。停车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并且遵守停放方向、停放时段等规定;大、中型车辆不得在小型车泊位停放;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