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地上高于地下、日间高于夜间、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制定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并且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