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解释第七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