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