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友善、公平公开、有偿服务的原则。

倡导绿色智慧管理理念,推进“智慧安防小区”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