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发放备案证明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收益,不得以个人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