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