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出租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用于居住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租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房间用于居住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租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房屋用于居住的。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