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出租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用于居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租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房间用于居住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租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房屋用于居住的。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