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