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房屋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三)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的房间;

(四)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五)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