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下列房屋不得用于居住出租:(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三)通天式自建房六层以上的房间;(四)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五)不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