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宣传推广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