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遭到破坏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旅游用地改作他用的;(三)未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