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厂矿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