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财政资金,培育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提升村容村貌,改善乡村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