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