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施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法规的实施效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