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性法规备案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