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