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就法规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具体规定的适当性、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以及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