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就法规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具体规定的适当性、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以及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