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