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