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