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收取费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