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内河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申请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调解。已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