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需同时使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其所需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使用期限应当一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