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需同时使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其所需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使用期限应当一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