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七)实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人才、培训人才;
(九)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长效沟通机制、企业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实行精准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