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