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