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