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