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禁燃区内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二)在禁燃区外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