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鼓励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