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和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污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未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