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地区和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污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未按照规定期限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