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