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