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
(二)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是指利用技术手段执行无线电管理任务的各类设施(含附属设施),包括无线电监测台(站)、无线电检测设备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设备等。
(三)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是指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为目的,实现对无线电发射活动的压制,具备无线电信号技术阻断能力的设备,主要包括通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无人机专用技术阻断设备、移动通信干扰器以及其他具有无线电信号阻断能力的设备。
(四)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是指发射功率较低、通信范围较小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五)重大项目,是指在电磁波宁静区及其周边建设的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科学、医疗、旅游设施设备,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民航机场、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敏感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