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目及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原住居民应当全部迁出并妥善安置。

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修建建(构)筑物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