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苗、种薯等非籽粒种子的企业,应当符合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