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农作物种苗、种薯等非籽粒种子的企业,应当符合设施、设备、品种和人员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