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