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灌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