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灌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