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达标排放,应当在排污口安装标识牌和计量设备,并保证计量设备正常运行。

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水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