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农田与农耕文化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支持灌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鼓励开展土壤肥力质量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推广秸秆还田、增施生物有机肥、恢复绿肥种植等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升耕地地力和土壤肥力。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油、蔬菜规模化生产,划定、建设并保护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加强对路、渠、泵站等农业生产条件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