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