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