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