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云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